明星代言广告 还应更严一些
从昨天起到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拟对名人明星等代言广告的行为予以规范,禁止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否则一旦发现涉嫌虚假,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还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长期以来,泛滥的虚假广告让老百姓深受其害。据统计,由于虚假医疗广告误导等原因,我国每年大约有250万人用错药,其中明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让人气愤的是有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被曝光后,不仅没有悔改之意,还口出狂言。
甚至有明星以没有相关专业领域的知识为由,推脱责任,并声称虚假广告出来,自己也是受害者。
可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制约,人们除了气愤之外,也只能通过骂娘出口恶气。
其实,国外明星代言广告非常慎重。 在国外,名人代言被视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消费者可据此担保索赔。
美国更是要求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
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他被公众列为讨厌的人物。一个好莱坞演员也曾因做虚假广告被罚款50万美元。
而法国电视主持人吉尔贝付出的代价更大,他为一种戒指做虚假广告竟致锒铛入狱,其罪名是夸大产品功效。
现在修订《广告法》对明星代言广告进行规范,尤其是发现涉嫌虚假,将面临罚款甚至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说,这是法治的进步,也是与国际接轨迈进一大步。
既然《广告法》中明确了明星代言涉嫌虚假要承担责任,那么与之对接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条款也应作相应的修改,将广告代言人也应写入其中,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并列,位居他们之后。
也就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只有这样做到权责一致,明星代言时才不会来者不拒,而是如履薄冰慎之又慎,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才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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