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户外广告审批流程
户外广告审批流程
一、审批项目:市区户外广告设置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
4.《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三、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其中区初审、市终审项目为区局3个工作日,市局4个工作日)。
四、户外广告设置标准:
1.广告设置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2.店招店牌设置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五、出让标准: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试行)》(见附件三)
六、审批流程图:
1.市城管局直接审批项目流程图(市区经营性户外广告以及人民路、干将路、三香路、道前街、火车站地区、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市局直属管辖区域内的户外广告):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业务操作规程
2.区局初审、市局终审项目流程图(除市局直属管辖区域外的主要干道沿街招牌广告):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业务操作规程
3.区城管局直接审批项目流程图(次要干道、新村、街巷和城乡结合部的招牌广告):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业务操作规程
七、审批程序:
1.受理
(1)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①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1份(网上下载或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领取)并加盖印章;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核准书)1份;
③户外广告设计彩色效果图2份(注明规格);
④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的现状照片1张;
⑤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协议等证明产权人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或拍卖协议);
⑥户外广告设置涉及规划、绿化、市政等有关部门管理范围的,还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设置书面材料。
一般情况下前五项材料必须具备,第六项材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岗位责任及权限:
①按照受理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但当场可以改正的,改正后及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且无法当场改正的,应当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当面口头一次告知申请人。
③受理后应当打印同意受理承诺意见书,申请材料移交现场踏勘人员进行踏勘。
(3)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
2.现场踏勘
(1)岗位责任及权限:
对申报的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标准及时进行现场踏勘。
(2)责任人:窗口负责人
3.审核
(1)岗位责任及权限:
①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和户外广告设置标准进行审核,并及时填写审批意见。
②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标准的填写审批意见;方案需要调整如能书面表述清楚的,可以在填写审批意见时加以表述,并在方案中标注说明,同时在申请人取件时应当当面告知; 方案需要调整且无法表述清楚的,及时通知申请人修改方案,对重报的修改方案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标准且不能设置的,及时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打印书面答复意见。
③重要项目或有异议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局业务处室和局分管领导审定。
(2)责任人:窗口负责人
4.审定
(1)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标准对重要项目进行审定,解决审批当中的疑难问题和紧急事项。
(2)责任人:局业务处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
5.通知
(1)岗位责任及权限: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同意后,窗口经办人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并打印审批意见。在审批过程中需要补充材料、修改方案或收费等相关事宜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对不同意的申请项目除通知申请人外,还应当打印答复意见并说明理由。
(2)责任人:窗口经办人。
6.验收发证
(1)岗位责任及权限:
对审批同意的户外广告设置项目,在户外广告的制作安装过程中进行现场监督,户外广告设置完毕后必须及时按照审批意见进行验收,符合设置标准和要求的,发给设置单位户外广告设置证;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要求的,督促设置者自行整改,直至符合标准和要求后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证。
(2)责任人:市、区城管部门户外广告验收发证人。
八、审批监督
1.审批操作规程通过城管内部网络运作,市城管局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联网管理,每一项户外广告审批项目、效果图等均可在网上看到,正在审批、已经批准、验收发证以及到期过期项目和审批超时自动实现颜色转换。局全体人员都可以对运作过程进行监督。
2.局纪检组、监察室对审批过程进行专项监督,可提出某一审批项目的监督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对某个审批项目实施抽查。
附件一、户外广告设置标准
户外广告,是指立杆灯箱、落地式广告、高炮广告式广告、实物造型广告等独立式户外广告以及公交候车亭广告、建筑外墙上的垂直灯箱、挂牌式广告、墙面广告、屋顶广告等定着型户外广告。
一、立杆灯箱、落地式广告的设置
1.沿道路人行道两侧设置的立杆式灯箱或落地式广告间距及规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1)道路红线在40米以上的,广告间距为80~100米;
(2)道路红线在20~40米的,广告间距为50~80米;
(3)市级商业区(观前地区、石路地区、南门地区)广告间距为30~50米;
(4)火车站地区沿广场周边广告间距为30~50米;
(5)立杆灯箱幅面规格一般不得大于高1.1米、宽1.6米、下部净空不得低于2.5米,总高度不得超过3.6米、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地段,幅面规格可适当扩大。
2.落地式广告牌设置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落地式广告牌应设置在人行道宽度大于5米的地段;
(2)单位专用指示牌应后退道路红线,并结合建筑物前广场、绿地统一设置;
(3)落地式广告幅面规格一般不得大于高1.5米、宽2米,距地高度不超过0.5米,总高度不得超过2.5米;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地段,幅面规格适当扩大。
二、高炮式广告的设置
1.高炮式广告牌宜设置在城市快速干道以外、城市出入口以及高速公路两侧,其他地方原则上不得设置;
2.高炮式广告牌应限于空旷地设置,牌面外缘不得侵入非机动车道,离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立杆外缘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米,距城市主要道路中心线交叉点(平交)间距不小于100米,立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广告单幅幅面规格为高5~6米、宽15~18米的高炮式广告牌间距不得小于500米,总高度一般不宜超过18米,高速公路两侧高炮式广告高度根椐路面高度另行确定;
4.广告单幅幅面规格小于高5米、宽10米的高炮式广告牌间距不得小于300米,总高度不宜超过12米。
三、实物造型广告的设置
实物造型广告原则上不宜设置,确应需要设置的实物造型广告宜结合广场临时设置,但不得影响环境绿化景观。
四、围墙立牌式广告牌的设置
1.沿街围墙(建筑工地围墙除外)一般不宜设置立牌式广告牌。部分地段可以结合漏空式围墙精心设计、少量设置;
2.建设单位在建筑工地可设置围墙立牌式广告,规格不宜大于高4米、宽12米,且不得侵入道路红线范围,建设项目竣工后须自行拆除。
五、其他形式独立式广告的设置
其他形式独立式户外广告的设置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六、公交候车亭广告的设置
利用公交候车亭或其他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结合候车亭或其他市政设施一并设计。
七、墙面广告的一般规定
在不影响建筑风貌的基础上酌情设置,严格控制。
1.三层以下建筑上不得设置墙面广告;
2.墙面广告高度不得超过檐顶高度,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3.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可局部设置幕墙广告,画面、色彩必须与建筑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4.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设置悬挑式墙面广告。
八、屋顶广告的一般规定(古城以外)
1.二层以下建筑不得设置屋顶广告;
2.三层(含三层)以上,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屋顶上广告牌牌面高度不得超过建筑高度的1/4;
3.高度24米~50米建筑的屋顶上广告牌牌面高度根据视角等情况确定;
4.高度50米以上建筑的屋顶不得设置底板式广告牌,设置本单位名称的字牌广告必须采用漏空形式;
5.屋顶广告支架必须进行隐蔽处理;
6.屋顶广告形式必须与建筑形式相适应。
九、古城内及古城外传统风貌地区广告的特殊规定
古城内及古城外传统风貌地区的广告必须满足本规定、墙面广告有关规定,同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物上各类户外广告总面积最大表示率为20%(广告表示率=广告总面积/广告所在壁面面积);
2.古城内及古城外传统风貌控制区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3.广告不得遮挡建筑物传统屋檐或其它特色装饰细部;
4.二层传统形式建筑上原则不设垂直于建筑立面的广告;
5.制作广告的主体材料不得使用不锈钢、钛金板等发光材质。
6.平江、拙政园、怡园、山塘街等历史街区以及古典园林、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可设置少量店牌、店招和指示牌,形式宜采用牌匾、幌子、灯笼及漏空字牌等形式,色彩以冷色调为主,不得采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同时必须符合上述1~5项规定;
7.盘门传统风貌地区、十全街传统风貌地区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从严控制广告的数量和形式,广告的色彩以冷色调为主,不宜采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应与建筑物相协调,同时必须符合上述1~5项规定;
8.观前街传统风貌地区,可设置少量广告,店牌、店招应与建筑物相协调,垂直于建筑物的广告应采用灯笼、旗幡等形式,色彩不宜采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应与建筑物相协调,同时必须符合上述1~5项规定;
9.一般商业区和商业街道、广告形式应与建筑物相协调,以形成统一、有序的街道景观,色彩不宜采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局部采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相应减少广告面积,同时必须符合上述1~5项规定。
十、公益广告
立杆式灯箱、落地式灯箱公益广告比例不得小于10%,其他明确为公益广告阵地的不得挪作商业广告。
公安、交通等专用指示牌纳入公益广告阵地统一设置。
十一、灯光配置
所有户外广告必须使用内置式灯光、外打光或者霓虹灯等照明设施,同时应符合灯光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
十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1)交通信号设施;
(2)交通指路牌;
(3)交通标志牌;
(4)交通执勤岗设施;
(5)道路隔离栏;
(6)人行天桥护栏;
(7)高架道路护栏;
(8)道路、桥梁防撞墙;
(9)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
(1)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0米(市级商业区除外),或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道路上的立杆式或落地式灯箱;
(2)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及两侧30米范围内;
(3)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实物造型广告;
(4)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
(5)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米范围之内;
(6)影响河道、防洪围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7)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和其它生命线工程安全运行范围内;
(8)路灯、电力、电信杆上(观前街等商业步行街除外);
(9)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
(10)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3.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
(1)跨越城市道路设置的;
(2)在建筑物外墙设置布幅广告的;
(3)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灯箱、电子显示屏的;
(4)距离住宅、宾馆居室窗户10米范围内;
(5)在居住小区内设置除公示牌、指示牌的
(6)在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出入口两侧10米范围内设置的;
(7)其它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情形。
4.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
(1)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2)道路绿化分隔带中;
(3)遮挡绿化景观的;
(4)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
5.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1)市、区、镇(乡)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人民政府机关楼及其围墙;市、区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检察院、法院机关大楼及其围墙;
(2)军事机关大楼及其围墙;
(3)阳澄湖、独墅湖、虎丘至三角咀鱼塘、上方山、石湖控制地带;木渎、东山、西山、光福风景区;
(4)遮挡古塔视线走廊
附件二、店招店牌设置标准
店招店牌,是指企业和个人为了经营服务或自身形象需要,在建筑物外墙上设置的挂牌式广告、墙面广告、漏空字体、屋顶广告、垂直灯箱以及在道路两侧设置的独立式指示标牌等定着型户外广告。
一、设置店招店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2.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街景规划(设计)要求,位置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3.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用字规范,无错别字,无缺字、漏字。
4.店招店牌应当由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应当牢固,并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图案、文字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5.店招店牌设施可能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6.鼓励经营企业和个人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店招店牌。
二、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挂牌式广告的一般规定
1.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挂牌式广告原则上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超过1.5米,并实行一店一牌制,不得多层设置;
2.单层斜屋面建筑上不得设置遮挡屋檐的挂牌式广告;单层平屋顶建筑可设置挂牌式广告,但高度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高度不超过1.2米;
3.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挂牌式广告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4.建筑物连续界面上的挂牌式广告形式、高度及外挑距离应当统一有序;同一建筑物相邻挂牌式广告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使用材质宜趋于一致;
5.挂牌式广告不得遮挡建筑物窗口的采光、通风和造成光污染;
6.挂牌式广告形式、色彩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
三、企业墙面广告的一般规定
在不影响建筑风貌的基础上酌情设置,严格控制。
1.三层以下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墙面广告;
2.墙面广告高度不得超过檐顶高度,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3.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可局部设置幕墙广告,画面、色彩应当与建筑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4.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设置悬挑式墙面广告。
四、在建筑物墙面上设置漏空字体的一般规定
沿街建筑物除大楼冠名外,一般不宜设置漏空字体。
1.二层以下建筑物墙面原则上不得设置漏空字体;
2.每幢建筑物墙面设置单位简称的漏空字体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处(含大楼冠名),且布局及规格应与建筑物相适应;
3.漏空字体的色彩宜采用深色(企业的统一标识除外),或采用金色、银色钛金字体;
4.漏空字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配置街景灯光(如霓虹灯、灯箱字、发光字体等),但电线、镇流器等应当隐蔽处理。
五、屋顶广告的一般规定(古城以外)
1.二层以下建筑不得设置屋顶广告;
2.三层(含三层)以上,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屋顶上广告牌牌面高度不得超过建筑高度的1/4;
3.高度24米~50米建筑的屋顶上广告牌牌面高度根据视角等情况确定;
4.高度50米以上建筑的屋顶不得设置底板式广告牌,设置本单位名称的字牌广告应当采用漏空形式;
5.屋顶广告支架应当进行隐蔽处理;
6.屋顶广告形式应当与建筑形式相适应。
六、垂直灯箱设置的一般规定
1.市区商业街沿线餐饮、休闲娱乐等场所允许设置垂直灯箱,形式以霓虹灯为主,不得设置喷绘布形式灯箱。
2.每幢建筑物上垂直灯箱数量一般不宜超过二块;
3.垂直于建筑物的广告,形式、高度应当统一,四层以下建筑物上灯箱高度不得超出6米,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上灯箱高度不得超出9米;
4.垂直灯箱的顶部不得超出建筑物檐口高度,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灯箱外缘离建筑物外墙最大不得超过1.5米,同时支架应当予以隐蔽处理;
5.垂直灯箱形式、色彩应与建筑物相适应。
七、独立式指示标牌设置的一般规定
1.独立式指示标牌应当结合建筑物周边空地或绿化设置,高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城市道路路幅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指示标牌。
2.城市道路两侧支巷口有条件设置独立式指示标牌的,内部多个单位应当一并考虑,统一设计。
3.独立式指示标牌的形式、色彩应与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适应, 原则上不得设置灯箱式指示标牌。
八、古城内及古城外传统风貌地区店招店牌的特殊规定
古城内及古城外传统风貌地区的店招店牌应当满足上述有关规定,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物上各类户外广告总面积最大表示率为20%(广告表示率=广告总面积/广告所在壁面面积);
2.古城内及古城外传统风貌控制区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3.广告不得遮挡建筑物传统屋檐、挂落、花格、栏杆或其它特色装饰细部;
4.二层传统形式建筑上原则不设垂直于建筑立面的广告;
5.制作广告的主体材料不得使用不锈钢、钛金板等易产生光污染的发光材质。
6.平江历史街区、拙政园历史街区、怡园历史街区、山塘街历史街区以及古典园林、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可设置少量店牌、店招和指示牌,形式宜采用牌匾、幌子、灯笼及漏空字牌等形式,色彩以冷色调为主,不得采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同时应当符合上述1~5规定;
7.盘门传统风貌地区、十全街传统风貌地区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从严控制广告的数量和形式,广告的色彩以冷色调为主,不宜采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应与建筑物相协调,同时应当符合上述1~5规定;
8.观前街传统风貌地区店招店牌应与建筑物相协调,垂直于建筑物的店招店牌应采用灯笼、旗幡等形式,色彩不宜采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应与建筑物相协调,同时应当符合上述1~5规定;
9.一般商业区和商业街道,店招店牌形式应与建筑物相协调,以形成统一、有序的街道景观,并以霓虹灯招牌形式为主,色彩不宜采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局部采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相应减少广告面积,同时应当符合上述1~5规定。
附件三 、 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标准
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在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三个城区范围内实施,使用权出让的种类和标准为:
1.在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空间设置高炮广告、立杆灯箱、落地式灯箱、立牌广告等广告的设施(阵地)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
2.在沿街建(构)筑物上设置屋顶广告、挂牌式广告、墙面广告、垂直灯箱、电子显示牌(屏)等,其中:
(1)事先由政府制作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使用权出让收益金其中一部分按协议约定比例返回给建(构)筑物产权所有人。
(2)由单位或广告经营者自行制作广告设施的,按一、二、三类地区不同,其使用权出让收益金标准分别如下:
一类地区为观前、察院场、石路、南门、火车站等地区,其使用权出让收益金标准为每天每平方米0.2元;
二类地区为环城河以内的其他干道两侧和窗口地区以及市区的主要风景旅游点周边地区,其使用权出让收益金标准为每天每平方米0.15元;
三类地区为环城河以外的其他地区,其使用权出让收益金标准为每天每平方米0.1元。
3.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的,使用权出让收益金标准为每天每平方米0.1元。
4.沿街店面招牌(含广告内容的)的使用权出让收益金标准为50元/平方米/2年,制作匾额、霓虹灯、漏空灯光字体等形式招牌的可免缴使用权出让收益金;
5.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绘制、张贴广告的,其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出让收益金标准分别为:
(1)标牌类广告每天每平方米1元;
(2)横幅、竖幅每天每条30~50元;
(3)布幅每天每平方米10~50元;
(4)扁担旗、彩旗每天每面1~5元;
(5)设置气模每天每处100~500元;
(6)设置立体模型每天每处100~500元;
(7)悬挂气球每天每个10~30元;
(8)制作飞艇广告每天每个500~1000元。
公交候车亭、公交车车身广告等市政府已明确专营的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按照原有模式运作。
政府重大活动或社会公益事业需要营造宣传气氛或设置公用指示牌、发布公益广告等,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有关部门统一调度,可无偿使用相关户外广告设施(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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