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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探索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

2022/5/22 13:26:48      点击:

5月2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市人社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的《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的法律适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近日发布,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办案指引,统一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争议处理口径和裁判标准,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规范未签订劳动合同认定标准,解决“规避用工责任”的问题。《指南》规定,平台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坚持“事实优先原则”,实行以平台企业控制力为核心的复合型多重考察标准,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从用工合意(主观意愿)、用工过程中的管控度(接受管理程度)、劳动者对平台收入的依赖程度(人身从属性)及工作时长(经济从属性)等四方面因素综合作出劳动关系认定。平台企业招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能因为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就否认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注册个体工商户不影响劳动者与平台企业间劳动关系的认定,解决“部分平台企业诱导或强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责任”的问题。

明确劳务派遣和外包用工责任区分,解决“用工主体不清”的问题。根据《指南》,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与合作企业依法承担各自的用工责任。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劳务派遣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平台企业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的,外包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外包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解决“劳务派遣或外包企业违规用工损害劳动者权益时谁来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细化非劳动关系认定要件,解决“平台管理盲区”的问题。围绕优化营商环境,细化三种非劳动关系认定类型,完善平台管理漏洞,助力平台企业轻装上阵,稳健发展。其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托平台提供的信息和场景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获取经营收入,自负盈亏,与平台企业不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平台工作的日平均工作时间明显少于合理限度,及为平台工作的频次明显低于合理限度的临时性劳动者,原则上不认定为劳动关系。两类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包括机关公务员、现役军人和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应排除劳动关系。